昨日,省物价局出台六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对省内发电企业用煤供应。
六项措施主要内容是: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市煤炭生产和发电企业的电煤供需情况,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制定本市干预期间的电煤价格,不得出现缺煤停机现象,确保所有发电企业正常发电;对省内发电企业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对同地区、同煤质的电煤价格,不得超过本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6月19日的电煤价格;减少电煤中间流通环节费用: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执行期间,煤炭经营企业向省内发电企业供煤,必须严格按照2007年下发的相关《通知》执行,除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用煤和农村中小学教学用煤,并按照煤炭生产成本价定量供给;各市政府要提前考虑城市冬季供热问题,确保热源厂煤炭供应和价格稳定,热源厂必须保质保量供热,对热电联产项目,必须确保规定的供热温度,不得随意降低供热温度,每擅自减低1度,扣减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分,其他热源厂的处理措施,由各市政府制定;煤炭订货会期间,省内各发电企业要积极组织,认真签订购煤合同,保障下年度电煤的稳定供应,对拒不签订购煤合同的发电企业,造成下年度供煤得不到保障,发电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的问题,责任由发电企业自行承担。
省物价局表示,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对流通环节实行差价率控制,在出矿价(车板价)基础上(不含运杂费),综合经营差价率加价幅度不得超过6%。(王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