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晚报讯 今年以来,山西省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步伐迅速加快。全省对外开放会议召开之后,山西省在上海举办的招商活动人气鼎盛,硕果累累。7月下旬,山西还将在香港进行更大规模的招商。但是,怎样才能避免一些干部玩弄权力刁难投资者的现象出现?如何保证投资者在山西扎下根来,让刚刚出现的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良好势头保持下去呢?
7月3日,山西省出台的《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戴上了行政问责的“紧箍咒”,以此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政务环境。根据暂行办法,行政决策和管理活动、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内部管理等都将处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监督之下。
为行政过错责任划定框框
要效率,也要依法行政
执行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要提高行政效率,不能刁难基层、企业和群众,不能出现行政“不作为”;同时又要按照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办事,不能行政“乱作为”。在实际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依法行政为借口,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条件、行政收费和年检,既影响了行政效率,又损害了群众和投资者的利益。一些过时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为此,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违法制定行政措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行政决策和管理中其他16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情形:
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贯彻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对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目标和交办事项,消极应付,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对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或者对公共安全或安全生产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积极解决和纠正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拒不执行行政效能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行政措施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截流、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及重要资源出让活动中,不依法公开规范进行招投标、拍卖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不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的;不按规定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的;由于监管不力,致使本机关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其他违反决策和管理工作规定,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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