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都市报讯(记者张荣妹)建设执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公开、清正廉洁行政和人民满意的政府,确保我省“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7月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在全省政府系统干部大会上公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首位在岗位的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人员,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审查提交的有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并能够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对当场不能办结的告知办结时间;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审阅,一次性告知应补足的材料。行政机关所有面向社会办理的事项,必须在法定期限或者法定期限以内本机关所承诺的期限内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加班加点提前完成,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省政府明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经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政府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同时,省政府要求,严格实行部门首长问责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工作事务全面负责,并对其行使职权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行为,应当追究该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对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将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和建议免职的行政处理方式问责;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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